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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1月28日 星期三

身陷解放區

近日參與港島區立法會補選7號候選人的助選活動,擺了兩天街檔,分別在炮台山和北角,兩日都遇上爭執,需要警方到場調解。


先是在炮台山近地鐵站一單幢屋苑外,擺檔時緊貼著屋苑入口地台外,開始不久就有管理公司和自稱是法團主席的人說我們侵入私人地方,要我們立即撤離。設置據點時已很謹慎,沒有放東西佔用他們與別不同的地台,但他們指地台外的行人路亦是他們的私人地方


這是很常見的爭執,我們對何謂公眾地方一定比他們清楚,但爭抝無益,建議讓警方判斷和向他們解釋。不得了,可能有人知道站不住腳,開始撒野耍無賴,詆毀候選人以大欺小(在這區誰大誰小了?),不久,巡警到場亦證明了道理在我們一方,但一如以往「你班友唔好俾野亞Sir做」的辦案精神,要息事寧人,讓的終究是我們。


我沒有不服氣,召警到場也只希望解釋由比較有公信力的警方進行,順道教育他們一下,不過看來也是對牛彈琴,根本就有預設立場,昨天4號還不是「和諧」地在這裡擺?


星期二在健威花園對面那幢甚麼商業大廈外擺,我在6時半臨收檔時才會合,因為之後跟他們另有活動。到場時有一位婦人說揚聲器滋擾到要上通宵班的她,據知在5時半左右警方已到場了解過,知道揚聲器喇叭不是向著健威花園,況且繁忙的英皇道車輛造成的噪音遮蓋著揚聲器,不大可能傳上民居,只勸喻小心一點就算了。


後來這婦人上班,順路到場指責,說甚麼警方認為不是滋擾/沒有違法又如何?她認為滋擾到她就要投訴。了解,擺明了根本就是找碴,4號在前方不遠地鐵站口不是更吵?


噪音管制條例第4條列明:「任何人士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,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,在住用處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噪音,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,即屬犯罪。」


而選管會亦更進一步擴大要求,規定候選人不可在晚上9時至翌日上午9時使用揚聲器進行選舉活動,選舉指引第12章有提醒候選人,「部份公眾人士會認為揚聲器發出的聲響或噪音令人煩厭,對他們造成滋擾。」候選人應該「慎重顧及公眾人士對噪音的接受程度,並將噪音音量維持在合理水平」。


所以,拉票時是可以使用揚聲器,但要確保不會「對別人造成滋擾」是一項頗高難度的事,因為每個人對噪音的容忍程度也不一様,我們將揚聲器喇叭面向住宅反方向已是合適的處理,亦如警方所說,英皇道該時段的車聲足以蓋過揚聲器發出的聲音。


以為18號區選時被人海戰術包圍,全日輸陣不輸人陷於苦戰已是最惡劣的情況,誰知身陷解放區,四週仍是殺氣騰騰,擺明叫罵撩交打挑釁的有;扮有道理實質無理,諸多阻撓的也有,真是很難得的經歷,我已習慣了這些場面,無畏無懼,甚至恨他們多是聲大夾惡,怎麼不過來「舂」我兩鎚(多就唔好,兩鎚夠),據聞昨天在電車總站又要報警


究竟是被委派或是有人主動要負責這個充滿挑戰性的區呢?


補選日將在北角某票站擔任「監察投票代理貓」,一個該是頗悶的位置,困在一個方格內看人投票,看有沒有人騷擾投票人


 


4 則留言:

  1. 唉, 真係怕香港有朝一日變咗台灣.......打人.....禁錮.......
    爭取民主??? 爭取自由??? 爭取自治???
     
    不如學識禮儀, 尊重, 自重先啦~~~
    [版主回覆11/30/2007 11:06:00]兩個主要陣營比起來,我方已十分文明。
    打不還手大概很難做到(仍未發生),罵不還口大致做到。
    說到要完全不滋擾到別人,應承可以的根本是騙人。只求大家互相體諒,覺得不滿可以投訴,投訴處理了仍要找碴也沒辦法,按西瓜靠大邊的慣例,若我方理虧,相信警方絶對樂意不手軟。
    有理無理我們都會讓,不過讓得一步存心搞事的又會逼多一步,要再讓自然會強硬一點申明立場才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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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Hello, Uncle M
    [版主回覆12/03/2007 16:26:00]
    小龍~~
    「喵」啦~~
    識講未?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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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由於本人係燥底一名, 可能擺我係樹, 已經開拖......哈哈
    [版主回覆12/04/2007 21:11:00]咁我信,有遺傳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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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Thanks for your visit! Support Anson Chan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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